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高新区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的信息公开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福州高新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福州高新区国民经济发展统计信息;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工作动态;

● 人事任免;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高新区网站(网址https://fzgxq.fuzhou.gov.cn/)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https://www.fuzhou.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高新区网站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福州高新区简报》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依托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从福州高新区网站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2、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722394   

传真号码:0591-83723492

电子邮箱:gxqxxgk601@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 

邮政编码:3501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公交线路:可乘坐43路、123路、172路、173路、183快线、318路、326路、330路公交车到大学城客运西站下车往科技东路方向400米即到或乘地铁二号线至董屿福建师大站C2口步行400米。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722394   

传真号码:0591-83723492

电子邮箱:gxqxxgk601@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 

邮政编码:350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高新区网站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高新区网站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