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哪些事项容易忽视,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不如实报告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对于这些领导干部关注的问题,将陆续推出重要提示、你问我答、以案释疑、媒体聚焦、他山之石等板块,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项法规的宣传,加大政策指导和解读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填报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以案释疑:投资企业类
王某某(某中央国家机关副处长)
具体情形:
2017年4月拟由副处长提任处长,查核发现未报告儿子、儿媳投资3家公司共计出资540万元的情况。
认定过程:
机关人事司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其儿子已经39岁,对儿子家庭财产情况从不过问,填报时也未作沟通,所以未填报。
处理结果:
机关人事司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思想不重视,未报告儿子、儿媳经商办企业情况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来源:一线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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