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区经发局、财金局和教卫局联合印发《关于福州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中要求“省级政府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
2021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23号),明确我省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2022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根据其中定价管理权限规定,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课后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是什么?
根据《通知》,课后服务对象为福州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在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根据课后服务开展的时段和性质,课后服务项目分为午托服务、傍晚课后服务和晚自习,学校正常教学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应列入课后服务的范围。课后服务内容由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公布“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要结合学校优势特色、学生需求,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并保障学生每日1小时体育锻炼。
三、《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对学习日正常课后服务项目之外的特别情形的补充规定:一是课后服务扩大到周末和节假日,服务内容为开展兴趣特长培养,其计费课时根据开展课后服务实际课时情况确定。由于周末、节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因此相应的周末、节假日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定为4元/生·课时;二是寄宿生学习日课后服务费用已计入教育培养成本,不得另行收取;三是根据现行教育收费减免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课后服务收费应落实相应的减免规定。
四、如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的监管,确保课后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课后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公益非营利性原则,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主动向家长公开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双方职责等有关事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进行报名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参加课后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课后服务收费采取按学期据实收取(每月按22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期初一次性收费后,学期末根据实际参加的月份数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退费金额期末直接退还学生。课后服务收费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全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课后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课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规定和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并于每学期期末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的收支情况。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须将本学年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收费政策执行、收支等情况,分别报送区经发局、教卫局和财金局。
五、收费标准什么时候执行?
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福州高新区经发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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