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有效及时兑现留用地指标,维护好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加快推进征迁交地工作,保障社会安定稳定,根据《闽侯县生产生活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侯委办〔2010〕70 号)、《闽侯县农村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开发利用指导意见》(侯委办〔2012〕51号)及《闽侯县兑现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补充意见》(侯委办〔2013〕95号)、《福州高新区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榕高新区办〔2017〕59号)、《福州市四城区村集体使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对接回购商贸综合用房实施细则(试行)》(榕政办〔2017〕2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实情况,制定本补充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内容共五个要点。
(一)关于留用地指标总量
按各村从2006年4月起(以批文为准)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的7%比例确定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指标以亩为单位,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村民生产安置及生活出路问题。
(二)关于采取货币补偿、置换资产兑现方式
按照征地项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货币补偿、置换资产两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其中以置换资产方式为主。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货币补偿资金安排用于购买商业店面、住宅及配套服务用房、车位等资产。置换车位面积要求相对集中,不低于置换资产总面积的30%比例。
(三)关于留用地指标兑现标准
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兑现价格标准与置换资产面积及价格标准两种形式。
1.货币补偿兑现价格标准:生产生活留用地折成货币兑现补偿给被征地村集体,折成货币兑现标准65万元/亩。
2.置换资产面积及价格标准:
(1)置换资产面积标准
置换资产面积标准=采用置换资产方式兑现的留用地指标×兑现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置换单价
(2)置换资产单价标准
①置换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含安商房、地产配建安置房)商业店面、配套服务用房及剩余住宅的具体单价。
置换资产单价标准=相应用途基准楼面价+建安成本
②置换车位面积(地面及地下,不含人防车位)的具体单价
置换车位单价标准=按地面建安成本价×面积。
(3)关于兑现生产生活留用地置换资产统一价格标准问题
①未兑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置换资产价格按照本文件置换资产面积及价格标准内容执行。
②已兑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置换资产价格:已先行兑现指标,按本文件新标准重新核算。
(四)关于兑现资产使用管理
成立区生产生活留用地工作小组,建立全区留用地指标兑现总账,认真做好留用地指标货币兑现、资产置换价格核定,统筹全区指标兑现及管理工作。
1.指标动态管控
区资规局认真计算核对南屿镇、村镇办各村留用地的指标量。
2.运营管理方面
区内镇国有、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租,统一纳入“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管理办公室成立生产生活留用地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属地生产生活留用地兑现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乡镇经管部门。
3.收益分配原则方面
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控制合理的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坚持服务与发展并行,统筹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兼顾群众、公益及改善民生;收益分配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民主决策机制。
4.产权登记方面
按照出让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产权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5.收益分配办法方面
(1)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原则上本项的提取比例为年度净收益(税后)的20%。
(2)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原则上本项的提取比例为年度净收益(税后)的40%。
(3)收益分红。原则上本项的提取比例为年度净收益(税后)的 40%。
6.分配程序
(1)核实经营成果。
(2)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3)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五)关于资产监督管理
强化留用地资金、资产管理。以货币补偿、置换资产等方式兑现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应纳入经营管理范畴,设立专户专账进行核算管理,资金、资产及经营收入归村集体所有。
三、政策有效期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执行。
四、适用对象
福州高新区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村集体。
五、附则
(一)本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或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和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管理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由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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