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7-23 09:55

  一、出台背景

  为了完善我区商贸服务业稳增长政策,同时也为进一步壮大商贸服务业规模,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工作目标,实施《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补助对象:2025年1月1日起纳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上企业),包括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企业。

  1.补助标准:

  (1)一般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商业综合体: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申报条件:

  企业需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二)鼓励存量企业提质增效

  1.对已在库的非当年新增纳统企业,按行业分类给予奖励:

  (1)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

  奖励条件:零售额增速≥全市“限上社零”增速。

  奖励标准:增量部分每增长0.05亿元,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

  奖励条件:餐费收入增速≥全市“限上社零”增速。

  奖励标准:增量部分每增长0.025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奖励条件:营收增速≥全市“规上营利性服务业”增速(以统计网1-11月数据为准)。

  奖励标准:增量部分每增长0.05亿元,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要求:

  (1)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在我区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当年新增纳统企业申报“鼓励存量企业提质增效”奖励,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级、市级已补助的,区级仅补差额。

  4.有涉及到税收考核的企业,在税收考核完成前暂不予以奖励(税收考核完成当年度允许参与奖励申报,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税收考核的超额完成部分)。

  四、政策有效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高新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