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创新园区提供支撑。参照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2.对获得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福州高新区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单位。
四、政策有效期
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
五、其他事项
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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