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动福州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聚集创新药研发、高端医疗器械制造等核心领域,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培育领军企业与创新业态,打造海峡两岸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标杆,特制定本措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租用区自持生产、研发及办公场地的生物医药企业,将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分梯度价格优惠;对租用园区内其他企业场地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新药研发扶持
推动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等)研发,重点是在细胞、基因、合成生物等前沿领域的创新突破,按研发阶段实施分阶段补助,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400万元补助。
(三)支持科技创新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医用”联合开发项目,按福州市实际补助的50%予以配套补助。
(四)支持产品产业化
对取得和引进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创新药每个品种奖励300万元、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奖励150万元、仿制药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
(五)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
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产业化的医疗器械(获批后产值达20万元以上),按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奖励。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且获得产品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产值达2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
推进中药材标准化建设,支持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与专业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构建中药饮片全流程溯源体系,大力扶持中药材及中药配方颗粒创新研发、产业化生产与临床应用推广。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在外,产品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在高新区的产业链发展模式。
(七)新业态新模式培育
对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健康产业发展对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凡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福州高新区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单位。
四、政策有效期
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措施所称生物医药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基因与细胞治疗、生物制药、医疗器械、精准医疗服务等业务,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企业。
2.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单家企业累计不超100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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