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16-1000-2025-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2025-06-2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高新区商务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6
- 有 效 性: 有效
区各有关单位:
《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于2025年4月25日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原《福州高新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榕高新商务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高新区商务局
2025年6月23日
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促进我区服务业稳增长、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商业综合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享受一次性补助和追加奖励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
二、鼓励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企业提质增效
(一)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额增速达到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增速的,增量部分每达到0.05亿元,给予2.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当年餐费收入增速达到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增速的,增量部分每达到0.025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以报送至统计网1-11月营收为准)增速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指标增速的,增量部分每达到0.05亿元,给予2.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1.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如未同时满足,则不奖励。
三、其他事项
1.除第一点外,企业在我区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企业去年同期无基数,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省级、市级已经补助的,区级只补助不足部分。
4.有涉及到税收考核的企业,在税收考核完成前暂不予以奖励(税收考核完成当年度允许参与奖励申报,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税收考核的超额完成部分)。
5.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6.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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