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高新区办〔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福州高新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福州高新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力度,进一步规范福州高新区小微企业用工管理,助力小微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6号)及《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7〕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20〕7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抓好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劳〔2020〕7号)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是指在福州高新区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型、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而划定。

  社会力量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各类主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是指小微企业根据需求将劳动关系事务相关事项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政府部门支持推动社会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服务,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受益和良性发展。

  第四条  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自愿,政府推动;

  (二)依法服务,快捷高效;

  (三)诚实信用,服务至上;

  (四)劳企双利,促进和谐。

  第五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各社会力量应加强党建工作,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力量可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支部。

  第六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

  第七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不定期举办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项目现场双选会,小微企业根据企业需求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第八条  社会力量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入职管理:1.提供入职登记表样式;2.协助企业建立和保存企业职工名册;3.核验企业新入职员工身份信息;4.协助特殊人群管理。

  (二)协助小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2.提示劳动合同签订与续签时间;3.劳动合同文本留档保存;4.其他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

  (三)协助企业办理参保缴费等社会保险事宜:1.协助企业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社会保险缴费数额;2.帮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3.协助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事项;4.其他与企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

  (四)考勤管理:1.协助制定公司考勤制度;2.协助员工出勤时间签字认可工作;3.保存员工出勤记录表。

  (五)协助企业办理薪酬方面相关事项:1.根据企业薪酬制度帮助企业按月编制薪酬发放计划;2.提示企业薪酬发放时间;3.受企业委托代为保存薪酬发放支付记录;4.其他与薪酬相关事项。

  (六)离职管理:1.提供离职申请表样表;2.协助办理员工离职手续;3.协助办理员工离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4.协助企业结算离职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七)协助企业招聘普通员工:1.协助企业制定招聘计划、招聘方案等;2.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3.协助企业办理普通员工招聘具体事宜;4.其他与企业招聘普通员工相关事项。

  (八)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1.对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提供范本和指导;2.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提供咨询意见;3.其他与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事宜。

  (九)提供基础的劳动用工法律咨询服务:1.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2.为企业提供守法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3.发生劳动争议后为企业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意见;4.协助企业促成劳动纠纷和解;

  (十)按照企业要求帮助企业组织相关员工培训:1.协助企业制定员工培训相关方案;2.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师资信息;3.协助企业办理员工培训组织等相关具体事项;4.其他与企业员工培训相关事项。

  第九条(服务方式) 社会力量可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除本办法第八条以外个性化劳动关系事务服务,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采取“定期上门服务”、“电话跟踪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力量需确定固定服务专员,服务专员不定期对小微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跟踪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服务,应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等事项。社会力量自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之日十日内向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建立服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记录、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可向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申请补贴:

  1.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含劳动关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或法律服务;

  2.具有专门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条件;

  3.具有2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证书之一;

  4.社会力量服务的小微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需企业注册地、税收征管地、主要经营地均在福州高新区,且从业人员100人以下,具有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正常,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申请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申请表;

  (二)社会力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社会力量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材料;

  (四)服务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服务对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采取主、客观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估,主观指标以服务对象评价为主;客观指标以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量和档案卷宗材料为主。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劳动关系托管事务服务补贴数据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根据社会力量服务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服务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服务补贴金额,采取逐年递减方式,社会力量第一年服务每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第二年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6,第三年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不超过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7,社会力量服务同一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最长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服务补贴数额,按照福州高新区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服务补贴。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提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届满三年后,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不再给予服务补贴,双方主体自行协商服务方式、内容。

  第十八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对于在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中反映用工管理中共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供业务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第十九条  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检查,包括:走访小微企业、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合作协议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即时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及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因弄虚作假而发放的服务补贴,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本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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