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榕高新区办〔2021〕27号

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区各职能部门: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已经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科技项目研发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大院大所在福州高新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引进机构新增(设立后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三、支持培育高成长性企业

  1.对新认定的“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支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获得市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七、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九、支持设立创新型服务机构

  对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十、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

  对新认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四)原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中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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