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区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州高新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福州高新区关于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援教政策》《福州高新区关于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援教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19日
福州高新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高新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注重引进和培育“名校长”“名教师”和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榕教综〔2018〕46号)《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补充规定》(榕教综〔2019〕256号)《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参照《福清市教育系统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融政综〔2017〕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为新引进的名校长、名教师、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和本区培育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
第三条 新引进的名校长、名教师、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应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校长、名教师:
1.名校长:中学现任中学一级达标校、省级示范学校校长3年及以上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5年及以上,小学现任当地实验小学或示范校校长3年以上,曾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中小学名校长或优秀校长,且为名教师。要求教育管理能力强,任职期间所任学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地市级及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2.名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及以上人选、省杰出人民教师、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省“十三五”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人选、福州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等。要求教育教学能力强,任职期间所任学科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同类学科教学中发挥示范作用。
名校长、名教师要求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男55周岁、女50周岁),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在职在聘。
(二)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包含以下3种类型)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近五年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85”工程院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毕业生。
3.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985”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报名(到)时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要求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学科岗位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予以解聘;本科生需取得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用人单位提供发挥人才技术专长的资源平台。
(二)引进人才的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区教卫局实行教育系统编制总量内调剂用编需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将其纳入教育系统事业编制内管理。在控编期内,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时,经党群工作部同意,可按如下办法处理:引进人才实行与编内教育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晋级方面,引进人才专业职务晋升参照编内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参照编内人员同等条件予以竞争聘任;用人单位因人员退休、解聘等腾出的空编,优先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编制问题;引进人才在服务期满后若申请调出高新区的,可优先安排编制等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才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编制内相应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三)对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在职称评聘上开设“绿色通道”,不受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试用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确认并聘任为一级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参加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高级教师职称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可确认并聘任为高级教师。
(四)生活津贴与住房:
1、新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及以上人选、省杰出人民教师、省中小学名校长,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22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110万元生活津贴(分五年发放,第二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生活津贴,下同)。
2、新引进的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含省级教学名师),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前五年给予130万元生活津贴。服务满五年后再给予65万元生活津贴。
3、新引进的省“十三五”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人选、福州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服务期为10年,引进后给予65万元生活津贴,分5年等额发放。
4.新引进的省级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分5年等额发放。
5.新引进的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85”工程院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985”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期为15年,引进后给予40万元生活津贴,分5年等额发放。
新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在服务期内,根据《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均可以享受租金“333”优惠政策租住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
(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卫局每年统筹安排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优学校就读。
(六)原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动、调档手续的人才,但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给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来的工作经历、资格和资质等。辞职、离职前与来榕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第五条 本区培育的教育人才,给予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本区培育的省级及以上名校长,每人每月给予享受2000元特殊津贴。
(二)对本区培育的省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给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三)对已在教育岗位上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生、“985工程”院校毕业生、师范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享受500元特殊津贴。
第六条 台湾籍教师符合以上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区教卫局根据当年度教师空缺岗位和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等,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编办审定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第八条 名校长、名教师、特殊人才的引进程序
(一)采取免试办法,由区教卫局及用人单位直接考核,通过面谈交流、审查档案、组织考察的,经报区党群工作部确认后予以引进。
(二)经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原单位所聘岗位职级直接予以聘任,原有的工龄、教龄予以续认。
(三)名校长、名教师的服务期为10年。
第九条 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引进程序
(一)对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引进程序办法同名校长、名教师。
(二)对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85”工程院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毕业生采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人才招聘会、采取面试考核择优聘用。
(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985”工程院校的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当年度教师招聘的程序予以引进。
(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的服务期为15年及以上。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职责要求
(一)名校长
1、保持学校优势。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所管理的学校管理水平高、教育质量好,名列省市前茅。
2、促进学校名师发展。为学校教师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机会,三年内至少带出1名以上省级学科带头人,或2名以上市级学科带头人,或3名以上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3、造就教育管理队伍成长。积极开展教育管理队伍干部培训,每年为我区中小学校长、中层干部作1-2次的专题讲座;与我区1-2名校长培养对象结对子,开展“传、帮、带”活动,使他们的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加强教育教学科研。针对学校现状或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就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管理等方面每两年至少申报并主持1项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加强对教育的调研,每年至少向区教卫局书面提供1份促进教育发展的报告或建议。
5、主动探求自我发展。不断探索学习,总结新经验,提高个人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形成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论。每两年至少撰写1篇教育教学工作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
6、其它均按区教卫局相关要求管理。
(二)名教师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师德高尚。
2、自觉学习进修,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任教班级学生教育教学业绩明显优于我区范围内同类班级,受到师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同。每年向学校或区教卫局提交1项以上学科建设方面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3、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等教研任务。每年在区级以上范围评课不少于10节(其中校外不少于5节),在市级上示范课不少于1节或讲授1次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在区级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
4、公开教学资源。在我区教师培训相关网站定期上传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计、单元以上训练题、教学论文(总结)、教学反思等,形成具有个性的一套教学资源。
5、主动承担科研课题。每两年,至少主持1项以上的市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
6、积极协助我区教师培训工作。申报成立名师工作室,每年发展1—2名教师加入名师工作室,开展“传、帮、带”活动。所培养的对象应在两年内分别在区级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上取得较好成绩。
7、其它均按区教卫局相关要求管理。
(三)优秀教育人才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为人师表,做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自觉学习进修,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任教班级学生教育教学业绩明显优于我市范围内同类班级,受到师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同。
3.积极承担教学公开课、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培训等任务。每年在校级以上做教育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学反思不少于1次,在校级以上开教学公开课不少于2节。
4.公开教学资源。在我区教师培训相关网站定期上传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计、单元以上训练题、教学论文(总结)、教学反思等,形成具有个性的一套教学资源。
5.积极承担科研课题。
6.其他均按区教卫局相关要求,同本单位在职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区教卫局、区党群工作部备案。期满考核由区教卫局牵头,党群工作部参与,考核结果与是否续聘等挂钩。
第十二条 区教卫局每年对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人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在合同期内因客观(非个人因素)和不可抗拒原因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因素违约、终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局年度预算列支。
第十五条 引进本细则所指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我区多项奖励政策或多种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似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高新区关于引进省直名校
教育人才援教政策
为进一步打造教育人才聚集高地,吸引省级名校教育领域人才向我区流动、促进我区与合作办学名校教学教研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区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制定福州高新区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被确认为中小学名校长、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校长、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优秀教师可适当放宽;
2.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有较高的知名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从事一线教学或管理工作。
二、工作年限
在福州高新区合作办学学校工作一年及以上。
三、政策待遇
1.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校(园)长或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8万元;
2.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副校(园)长或副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6万元;
3.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中层干部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4.5万元;
4.给予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教学工作的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3万元。
5.引进即享受入住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租金“333”政策。
四、其他事项
1.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援教期满等原因离开我区教育系统的,自离开当月起,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2.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学术造假、责任事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取消其已享受的待遇。
3.省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工作期满,经引进学校及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考核(工作量、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补助。
4.除特别规定外,引进省直名校的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5.其他引进省级以上合作办学的名校参照执行。
6.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款。
7.本政策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高新区关于引进市直名校
教育人才援教政策
为进一步打造教育人才聚集高地,吸引市级名校教育领域人才向我区流动、促进我区与合作办学名校教学教研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区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制定福州高新区引进省直名校教育人才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被确认为中小学名校长、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校长、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优秀教师可适当放宽。
2.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有较高的知名度;3.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从事一线教学或管理工作。
二、工作年限
在福州高新区合作办学学校工作一年及以上。
三、政策待遇
1.给予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校(园)长或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6万元;
2.给予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副校(园)长或副书记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4.5万元;
3.给予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中层干部的,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3万元;
4.给予引进市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担任教学工作的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每年交通、生活等补助2万元。
5.引进即享受入住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租金“333”政策。
四、其他事项
1.市直名校教育人才援教期满等原因离开我区教育系统的,自离开当月起,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2.市直名校教育人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学术造假、责任事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取消其已享受的待遇。
3.市直名校教育人才在我区工作期满,经引进学校及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考核(工作量、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补助。
4.除特别规定外,引进市直名校的教育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5.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款。
6.本政策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