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高新区市场监管〔2021〕8号

区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高新区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

 

 

  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环境,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能力、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列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年度经费预算,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及纳税登记均在高新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业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批文(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1.申报条件: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专利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  贴息补贴 

  对福州高新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里贴息金额的50%予以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2.申报材料: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配套资金申请表(附件3)。 

  第九条  专利保险资助 

  对企事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1.申报条件:获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附件4)。 

  第十条  贯标认证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列入福州市贯标计划并同时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单位(签订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少于8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列入福州市贯标计划的单位,给予7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培育企业名单,且在一年内通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通过专利贯标第三方认证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申请表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榕高新市场监管〔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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