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区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关于扶持“三创”工作四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关于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建设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暂行)》等4项科技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类政策补贴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福州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是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三是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支持科技项目研发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
2.申报材料:
(1)支持科技项目研发配套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及资金拨付相关文件。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大院大所在福州高新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引进机构新增(设立后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申报条件:按《关于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建设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2)申报材料:按《关于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建设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批文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支持培育高成长性企业
1.对新认定的“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
(2)申报材料:
按《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执行。
2.对新认定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
(2)申报材料:
按《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执行。
3.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首次列入国家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
(2)申报材料:
①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独角兽企业获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申报材料:按《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新认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2)申报材料:
①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批文复印件。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获得市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获市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市级补助立项文件及资金拨付相关文件。
2.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2)申报材料:
①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批文复印件。
(六)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及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省科技奖获奖证书或批准方案。
(七)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近两年含研发支出科目的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从国家统计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的近两年《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证书;
(5)近两年年度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
(八)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申报材料:
(1)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文件。
(九)支持设立创新型服务机构
对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批复文件。
(十)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
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
2.申报材料:
(1)获评各类称号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新认定院士工作站批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第十二条 原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中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关于扶持“三创”工作四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学类政策补贴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福州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孵化载体;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是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提供相关必备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批文及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2.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批文及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
2.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认定批文及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发放科技创新券
1.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或经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每年10万元标准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抵扣房租、物业费。
(1)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经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2)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券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批文;经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文件。
2.按每家1万元标准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申报条件: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申报材料:按《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请表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下载。
第九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区科技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奖补资金不与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挂钩。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培育,培育壮大福州高新区创新型企业集群,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雏鹰企业”指:成立时间二年以上五年以内,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福州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等产业领域;
2.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500万元;
3.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4. 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
5. 企业拥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和创新能力,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6. 企业无违法不良信用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雏鹰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雏鹰企业”认定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组织评审。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对企业进行筛选和评价;
(四)名单公示。区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将拟列入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名单在福州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认定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将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后确定列入“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名单,并授予牌匾;
(六)下达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雏鹰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来源(如自主创立、区外引进、大企业孵化等)、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近2年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或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书;
7.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
料、融资材料(如融资投资协议)、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材料、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材料、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材料等(没有可不提交)。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首次通过福州高新区“雏鹰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客观真实填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以上奖励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给予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建设研发机构
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在我区建设重大研发机构,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动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院大所”是指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原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福州高新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资助条件:
1.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研发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区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
2.围绕园区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注重与高新区、大学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具备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对福建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有2名以上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50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20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5.须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
2.属于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需另外提供合作创办研发机构的相关协议。合作协议应有明确合作宗旨和研发机构性质,以及实质合作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投入机制、管理机制、人才引进和培养、合作分工、成果分享等内容。
3.研发机构章程、研发机构人员、经费管理等管理文件。
4.总投资清单、已购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购置日期、发票号等)。
5.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的“大院大所”资质材料。
6.引进2名以上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被引进单位人员须达到研发人员的10%以上相关证明材料。
7.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的证明材料。
8.研发场所权属证明(包括产权证、使用权证明、平面图等)、仪器设备权属证明(包括购置发票、使用权证明等),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助政策及程序
第六条 资助政策:
按引进机构新增(设立后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资助程序: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研发机构申报;
2.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组织评审。由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形式进行遴选;
4.结果公示。区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将拟支持名单和金额在福州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5.项目报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将支持名单和金额报管委会审批;
6.下达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研发机构下达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申报机构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客观真实填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奖励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以上资金奖励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给予兑现。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受助机构后续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