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高新区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17日

  

 

福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切实加强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利用区级财政科技资金,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重点,由高新区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可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三类。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遴选立项、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于每年年初统一发布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区科技局视情况可对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等进行增减或调整。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高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要的人才、技术装备、研发场地和资金筹措等能力;

  (三)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科研诚信状况,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信用中国”异常名录;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提供相应申请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三章  遴选立项管理

  第九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条  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  

  项目评审以同行技术、财务专家为主。在本市进行的会议评审,参评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入库专家,视需求可邀请省内外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经费安排计划,报管委会同意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当年应拨科技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相应职责。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一般不开展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期间,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重大事项主动报告制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重大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因素造成原定目标无法实现但仍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考核指标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调整任务书指标。对未及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立项资助、事后补助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结题。结题工作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按项目验收方式结题;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方式结题;项目申请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撤销立项资格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项目验收资料以任务书为依据,对任务书约定的主要内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描述,并提供佐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任务书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向区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只可申请一次且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因故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已拨付财政资金未使用部分收回。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区科技局核实并提出撤销(或终止)立项申请,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覆盖区科技项目全过程的诚信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主体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履行科研诚信规定,并就申报项目资料真实性、履行任务书时效性、恪守科研道德规范性等方面做出承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福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