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福州高新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2020年7月31日经区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由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福州高新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榕高新区办〔2020〕69号)同时废止。
福州高新区商务局
2022年8月11日
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促进我区服务业稳增长、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商业综合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享受一次性补助和追加奖励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
二、鼓励限上零售、餐饮企业提质增效
(一)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3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3亿元的,每增加0.02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0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05亿元的,每增加0.01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1.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如未同时满足,则不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1、除第一点外,企业在我区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省级、市级已经补助的,区级只补助不足部分。
3、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废止。
4、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