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高新区科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的八条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23日

  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支持建设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鼓励认定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四、鼓励毕业企业留区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留区发展,且毕业当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首年租金50%的房租补贴,每家毕业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家2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的,且毕业1年内被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家2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奖励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按照获得投资(收购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对所在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按照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获得投资(收购金额)的0.5%予以奖励,每家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六、支持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承办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区集聚。

  七、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八、考核优秀补助

  对经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运营补助5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该政策给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当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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