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福州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福州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上市再融资奖励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再融资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20万元。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高新区解决的,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上述扶持措施每年由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以上奖励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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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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