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 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12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福州市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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