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时间: 2017-09-26 09:53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承担科技和产业化项目

1.设立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2.支持企业争取各级科技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50比例予以配套(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在福州市50万元、15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3.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在福州市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1.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985”、“211”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在高新区创办或合作创办重大研发机构(含研发分支机构),对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研发平台,除省、市补助外,再按省级补助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福州市100万元、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在福州市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对获市级补助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支付的项目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福州市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七、支持设立创新型服务机构

对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给予房租补贴

对在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根据管理团队水平、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第一年、第二年给予10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三年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平方米/月)。

十、培育瞪羚企业

1.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瞪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2.对认定企业年度在区内缴纳地方级税收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的,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来源: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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