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构建良好的金融行业生态圈,打造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高新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 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协力厂商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一、设立“高新区企业投资引导母基金”
基金重点投向高新区成长性良好的企业,促进初创企业快速发展,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
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二)落户奖励。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落户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抽逃注册资金。
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
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
(二)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以上第二、三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励
凡属于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每年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50%予以奖励。
(二)股权投资奖励
1.当年度投资2家以上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投资区内初创期及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获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对于单家企业获得的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六、场地租用补贴
对符合本措施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七、鼓励企业债务融资
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八、鼓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缴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高新区地方级税收部分的95%予以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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