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六条措施
时间: 2017-09-26 10:27

为推动福州高新区企业稳定增长,确保经济健康发展,有效利用楼宇资源,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本措施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以统计数据为准。

一、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交地后如果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并按建设期限完工的,每提前一个月予以10万元奖励。

二、自建企业增加投资额的,以投资门槛海西园1000/亩(两园500/亩)为基数,投资总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强企业信贷支持。担保机构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高新区财政补贴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的1%,但最高全年不超过50万元。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71月起,对高新区规上企业全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0%20%以上,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新投产企业上缴税金按实际投产月数折算),按当年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2元、0.04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来源: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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