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认定高企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重新认定高企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迁入高企奖励
对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入库高企奖励
对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孵化培育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 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 万元奖励。
六、购买服务奖励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七、中介服务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新认定瞪羚企业奖励
对首次通过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瞪羚企业政策相应废止,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四)本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中介机构,运营机构。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励后如注册地、纳税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励。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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