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方案
时间: 2022-12-08 15:57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建质安〔20211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受监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管

  ()工程桩选桩及检测监督

  1、施工许可证办理后,我局对项目建设各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将桩基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和验收的书面专项方案(或计划)报送我局质安科备案。质安科上报福州高新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专班组长,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小组成员进行桩基选桩、主体验收等监督。

  2、在划定的桩基验收批的基础上,各验收批工程桩施工完成后,且具备规范要求的桩基检测休止时间和满足检测条件前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认的相关桩基施工资料报送质安科。由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不少于2人)对工程桩检测的选桩环节进行监督,监督参建各方通过随机抽取受检桩(JGJ106-20143.2.6条规定的情形外),并形成《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附件1)

  3、工程桩检测选桩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2.63.3.13.3.4条执行,按工程桩不同条件分类随机选取,对参建各方所选桩号不具有验收批代表性的,要求各方按本方案规定重选。

  4、工作专班在监督选取受检桩(受检桩位置以轴线表示,并加括号标注桩号)后,开展现场抽查监督,核实实际检测方式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实际检测桩号是否与《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一致。

  5、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等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第二条执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工程桩检测方式的,必须提供经图审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

  ()桩基分项工程验收监督

  1、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桩基分项工程各验收批验收前2个工作日,方案质安科,由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不少于2人)参加验收,并形成《桩基分项工程验收监督情况记录表》(附件2)

  2、桩基分项工程验收必须提供工程桩检测报告。

  ()处理办法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3.13.0.3.2条,《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3.0.22.2条,地基基础工程(尤其是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对该验收批涉及的单位工程予以全面停工。对检查时尚有条件进行桩基检测的深基础部分,责令施工单位对尚有条件进行桩基检测的桩基重新划分验收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且检测数量应不少于《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规定的可检测桩数量的2倍,由工作专班和建设(监理)单位各随机抽取 50%的检测桩,桩身完整性应全数检测;对检查时没有条件进行桩基检测的深基础,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并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对已成型的结构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鉴定、检测结果显示地基基础、结构工程安全后,按复工流程报质安科,经工作专班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

  2、未按上述规定方案我局参与选桩监督的,责令参建各方按本方案规定重新选取受检桩。

  3、未按上述规定方案我站参与桩基分项工程验收监督的,按本方案第二、() 1条处理。

  二、加强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2个工作日,方案质安科,质安科根据验收内容和项目规模等情况,由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不少于2人)监督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并形成《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情况记录表》(附件3),每个项目不少于2(项目仅一个单位工程且建筑面积 5000 ㎡以下的,不少于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必须严格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规定执行,选取的检测部位在建筑平面内应均匀分布,检测位置必须包含板面负弯矩受力钢筋等各类纵向受力钢筋的根部、中部、端部等代表部位的保护层厚度。

  ()处理办法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3

  0.22.2条《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410.1.10条,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予以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质安科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对该次验收涉及的结构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由参建各方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检测、判定结果显示结构工程安全后,按复工流程报质安科,经工作专班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

  2、检查发现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并将该试件纳入检验批进行强度检验评定,由质安科组织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结构实体混凝土采用回弹法进行强度检验,若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进行取芯验证。

  3、未按上述规定方案我局参与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责令参建各方按本方案规定重新组织验收。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按本方案第二()1 条处理。

  三、其他

  ()涉及到桩基变更,如补桩、补强等设计变更应经图审。

  ()根据监督抽查原则,若抽查到下达施工许可证前已施工至主体的项目,但单位工程仍未完工的,应对已完成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可检查内容进行检查、评价。

  四、市政项目监管要求

  市政工程桩检测按照相关规范执行,软基处理搅拌桩执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质量管理的方案》(榕建城[2018]107)的规定,若涉及受检桩选取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市政项目,不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均应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我局进行监督交底,后续工作按本方案第一、二、三条执行。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项目,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下发整改方案单,根据隐患大小和整改情况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相关行政处罚手段。

  五、廉政要求

  严格遵守上级及我局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廉政纪律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本人应当支付的各类费用由他人支付;严禁违规收受红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及各类活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我局所发文件与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

  2、桩基础分项工程验收监督情况记录表;

  3、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情况记录表;

  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

  20221115

来源:高新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