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职能。村级涉老组织及其他农村民间组织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是指其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福州高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日常事务由区农林水局牵头负责。党群、经发、教卫、财政、资规、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成员福利待遇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四)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五)工程建设方案;
(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
(九)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十一)投资项目方案;
(十二)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十三)涉及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理事会应当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年度财务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发展壮大”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一月底前提请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本社当年开支依据。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列报支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超预算支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事先书面说明事由,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报支、入账。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其他理事会成员中一人或多人证明并签字,审批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审批。
第十条 理事长无法履行或超过30天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经乡镇党委同意,理事会可以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对成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予以答复。
(一)定期公开事项:每年一月底前,对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公开;每月终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现金收支日记账、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收支明细表、余额表及各项经营性资产、各类资源等实行定期全面公开,并进行网上公开;
(二)专项公开事项: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等要实行适时公开。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报账员负责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由报账员负责送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监事长签字、盖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我区实行网上审批、非现金结算方式。报账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特殊情况,不得收取现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村级二维码缴存方式收取资金。
第十四条 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等。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银行设立一个集体存款基本账户,不得随意更换基本存款账户。确有需要开设专户的,须有政府相关文件依据且只能开设在本集体存款账户的银行设立专户。存款账户须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理事长印鉴,并分别保管。禁止用存折直接存取款,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体存款账户,禁止村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往来结算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六章 收支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经营性收入可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往来款项等均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集体收款票据》。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普通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用于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补助、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应注明作废,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向乡镇人民政府申领并编号保管。使用时,报账员向代理会计登记领取,并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审核归档保存。如有遗失空白的票据,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福州高新区区级及以上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款事项由报账员办理。代开或遗失《村集体收款票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殊现金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购买货物品种多的,应有销货清单、签收单等作为附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第二十二条 因公外出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不得拖欠占用。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对有关征地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实行分类归档、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理监会成员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村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合理控制债权债务规模,要定期对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每年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防止形成呆账、坏账,对于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采取催收措施,对应付款等债务也应按期归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核报批、账销案存”的原则进行核销。
集体资产、资源各村(居)必须定期盘点(原则上一年一次),如实造册,动态管理,如弄虚作假,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债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经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程序确实无法追回债权,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量力而行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因发展生产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理事会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或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严禁个人向村集体借款。
第九章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管理
第三十条 由理事会拟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报酬补贴标准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党(工)委审批。
有兼任村“两委”法定职务且已在村民委员会领取报酬补贴的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报酬补贴。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补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补贴。不得用集体资金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配备通讯工具和支付通讯费用。
第十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标准参照政府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跨福州高新区出差管理。因公需要出差区外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个别特殊情况,出差路途远、费用多的,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组织的部门通知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发票填制正规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由上级部门组织或经有关会议通过的,须同时附上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在本镇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费,也可实行包干补贴,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一章 接待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用集体资金招待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引进投资项目、兴办公益事业募集资金等需要进行招待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报支手续:先由理事会拟定方案,定出招待标准,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用集体资金安排就餐,因村务工作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如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其他成员参加村组会议或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一律不得安排就餐。补贴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使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不得以各种名义使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各级各部门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二章 订阅报刊管理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不突破本村订阅报刊费最高限额前提下,方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订阅其他报刊。
第十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特殊情况确需将村集体财物拨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的,村集体应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接受运作管理的组织(单位)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使用村集体拨给的财物,并接受区、乡镇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四章 财务档案及移交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审计资料;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代理会计每年年终结账后,应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要把所有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财会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但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销毁档案时须由乡镇相关人员、理监会人员在现场监销。“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经监销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四十七条 代理会计离职时,应将所有账目结好余额,与报账员、保管员、银行等核对账款、账物、账户,确保无误后,将经管的账簿、凭证、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其他档案资料编制成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代理会计移交,由乡镇相关人员、村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签名。移交清册由移、接交人各存档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报账员、保管员移交参照代理会计移交办法进行。
第十五章 财务记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方式。
第五十条 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只代理村集体“三资”的会计核算,不代理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独立核算体制和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十六章 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配备报账员、保管员。报账员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保管员负责管理财产、物资。理事长、监事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五十二条 乡镇应配备代理会计。代理会计不得代理与理事长、监事长、村报账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会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代理会计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或持有会计类证书(含“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五十四条 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手续:
(一)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逐笔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
(二)坚持“五不付”,即:违反财务经济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第五十五条 保管员负责管好财产、物资,办理好进出仓库手续,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盘点财产、物资库存情况。盘亏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或报请维修;盘盈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第五十六条 代理会计应依照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收支单据,及时做好记账、核算工作,确保账据、账表、账款、账物、账账五相符,并对村报账员做好业务指导。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对认为不合理的收支应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有争议的事项应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由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警示、通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村民意见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本规定提请民主程序议定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并指导督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偿。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未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的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监督、民主决策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财务审批。由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共同审批。村委会主任无法履行审批职能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监事会共同监督;
(三)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村民(含成员)会议或村民(含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含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凡我区以前出台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就有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本规定与之相冲突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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