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福州高新区星游娱乐工作室
场所地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期安置房C区商业配套用房52#楼B09
经营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项目:游艺娱乐
法定代表人: 赵乐新 性别:男 年龄:36岁 籍贯:福建省闽侯县
上述申请设立的经营场所或法定代表人如有下列条款情形,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来电、来信或来访形式向区文旅局反映,或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我局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部门:福州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电话:0591-8372 2349 邮政编码:350108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科技东路3号三层
公示时间:2025.1.14——2025.1.26
附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福州高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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