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凡增设与海洋经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3D打印、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经教育、人社、经信等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业平均80万元的开办费专项补助。
二、深化政校企合作办学
支持市属国有和龙头企业参与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
三、拓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给予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等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元至2200元补贴。福州地区的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到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和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不少于300元。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
在我市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市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打造校企合作实训平台
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300万元。依托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县级实训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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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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