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 2019-10-08 10:13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范围

  凡户籍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办原则

  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四、申办程序

  (一)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残疾程度明显与残疾人证相符的直接由县(市、区)残联初审,报设区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设区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残疾程度不好确定、残疾人主动要求体检和有人举报的应到医院体检后,县(市、区)残联初审,报设区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设区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已康复脱残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办理残疾人证。

  (二)第一次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县(市、区)残联申请,由申请人或他人帮助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相同),到本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检查,经评定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评定意见加盖医院医务科(处)章后返回县(市、区)残联初审,报设区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设区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

  (三)对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经过申办程序,可由县(市、区)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理事长在内的3 人以上签字,报设区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设区市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

  五、残疾评定

  (一)各县(市、区)的残疾评定必须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批准授权的具有残疾评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及医师进行。定点医院名单另行下达。

  (二)残疾评定程序与要求:

  1、凡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或经县(市、区)残联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要残疾评定的人员,各定点医院均应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本人未到场、《申请表》未经县(市、区)残联盖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未粘贴与申请人相符照片的人员,各定点医院均不得受理。

  2、评定工作由2名具有评定资格的医师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进行,其中一人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评定工作,不得跨类别评定,如有跨类别其评定结果无效。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评定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认真配合或弄虚作假以及年龄等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县(市、区)医院没有评定条件的,应及时转到设区市评定医院进行评定。

  对多重残疾者,应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进行评定和定级。

  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确定残疾种类和等级,要求评定结论正确。医师签署全名和日期,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经评定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评定医师也应写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定表》中评定结果一栏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项目划除,医师签署全名和日期。  

  评定意见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评定医师本人修改并加盖私人印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3、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其评定结果应由一名主治医师复核签字并报医院医务科(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评定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三)对残疾评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书面向设区市残联提出重新评定要求,由设区市残联指定同级定点医院进行重新评定;对重新评定仍不服的,申请人应书面向省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批准授权的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定,其结论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名单另行下达。

  (四)残疾评定费。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残联应协调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各评定医院严格按标准执行。评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由当地残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

  (一)经评定医师评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县(市、区)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本人、县级残联、设区市残联各存一份。  

   2、本人二寸免冠近照6 张;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经设区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给予办理。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三)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评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各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时输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六)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设区市残联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由各设区市残联授权县(市、区)残联理事长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一)补办  

  遗失、污损《残疾人证》须登报或在县(市、区)残联声明作废、公示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领取登记表,填妥内容,随带照片2张、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由县(市、区)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新换发《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办证县(市、区)残联收回。  

  (二)迁移  

   1、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设区市级残联归档。  

   2、经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有疑问需重新评定的,到定点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的县(市、区)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3、迁出本省的,各县(市、区)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三)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评定。  

  (四)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应及时到乡镇、街道残联报告,由乡镇、街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市、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设区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编码

  (一)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采用红色磨沙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沙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36012119701121100134叁  

  3601211970112110013 + 4 + 叁  

  18位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壹  

  二级:贰  

  三级:叁  

  四级:肆  

   (二)残疾人证遗失补发残疾人证编码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表明作废。  

   (三)换领残疾人证编码与原证一致。  

   (四)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九、《残疾人证》管理

  (一)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市、区)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办人对评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设区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查。对设区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五)《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六)《残疾人证》办证员、初审员、复审员必须经培训后统一由省残联发给办证资格证持证上岗。残疾评定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方可开展评定工作。

  十、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残联组织联络处负责解释。

来源:{{el}}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