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888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3.6026公顷,作为福州市2018年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2018年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1拟作为南屿中学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南屿镇柳浪村旱地0.0638公顷、园地0.15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09公顷、其他土地0.0729公顷,未利用土地1.707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96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961公顷。
地块2拟作为闽侯县第三中学新校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南屿镇南旗村园地0.35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74公顷。征收南屿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946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1065公顷。
具体见红线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县市区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各省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单位: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