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88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2018年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1拟作为南屿中学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南屿镇柳浪村旱地0.0638公顷、园地0.15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09公顷、其他土地0.0729公顷,未利用土地1.707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96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961公顷。
地块2拟作为闽侯县第三中学新校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南屿镇南旗村园地0.35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74公顷。征收南屿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946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1065公顷。
具体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水田标准实施补偿,即
1、土地补偿费:164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600元/亩
合计:41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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