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高新拟征补偿公告〔2020〕1号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发布两园中心小学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南屿镇新联村、尧沙村。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申请用地总面积3.8966公顷,其中征收新联村集体土地1.9824公顷(地类为:水田0.5475公顷,果园0.1568公顷,其他园地0.6250公顷,农村道路0.0546公顷,河流水面0.3488公顷,村庄0.2497公顷);尧沙村集体土地1.9142公顷(地类为水田1.1157公顷,旱地0.0625公顷,果园0.2153公顷,农村道路0.0663公顷,河流水面0.1796公顷,村庄0.2748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61.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州高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高新区〔2016〕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福州地铁2#线(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榕高新区〔2015〕136号)、《关于明确福州高新区海西园项目房屋征收参照<福州地铁2#线(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的通知》(榕高新区〔2017〕140号)、《关于<福州地铁2#线(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榕高新区〔2019〕62号)、《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屿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榕高新区〔2015〕153号)及《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屿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榕高新区〔2019〕61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1),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禁止事项
自《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榕高新区征启公告〔2020〕9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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