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榕高新区地〔2025〕13号)
时间: 2025-05-29 16: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4月25日福州市2025年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0.883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5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357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屿镇新联村、尧沙村,合计征收土地0.8837公顷,其中南屿镇新联村水田0.0806公顷、园地0.06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水域0.0849公顷;尧沙村水田0.4351公顷、旱地0.0245公顷、园地0.1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8公顷、水域0.0184公顷。 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拟作为福州市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17号路道路工程(一期)建设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由南屿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五、其他事项

  1.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区征收办组织实施。

  2.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公示,并在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中公告。

  3.自《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榕高新区征启公告〔2024〕24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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