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平公正”的招生入学机制,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12号)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0〕11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20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学区(片区)为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区级统筹,学区(片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各小学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片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确保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招生意见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坚持免试入学。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片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重点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三)坚持控辍保学。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协调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凡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健全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学生能得到及时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审核后报南屿镇人民政府、村镇办确认,或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确认。
(四)坚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教育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入校陪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五)坚持起点规范。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小学一年级班生规模原则上要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年级转学也应严格控制班生人数,同一乡镇片内小学原则上不予转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能转学。2020年,全面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51~55人班额比例控制在7%以内。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按省及市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在经备案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
(六)坚持公正公开。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福州高新区门户网站(教育模块)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收费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二、招生对象
各小学招收户籍关系在本招生划片区内以及符合政策要求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时间
1.公办小学片内生及政策照顾生报名时间:8月13日至15日。
2.随迁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报名时间:6月18日至7月3日(双休日除外)。
3.民办小学报名时间:8月26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
四、片内生入学办法
(一)片内生的界定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2.父母双方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二)片内生入学办法
片内生招生由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依据招生原则负责实施。公办小学的片内生具体认定、审核由招收学校负责, 有争议的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裁决。
五、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入学办法
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在我区就读的,由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武部负责审核,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复核后安排入学。需提供的材料:①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军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在我区就读的,经闽侯县消防大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提交,经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复核后,由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大队政治部门的证明(须单位公章);②消防救援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工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
另根据我区《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工委〔2017〕22号)文件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①区党群工作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和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的证明材料)。
(三)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办法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入学办法
1.在我区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2.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提出申请,由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台胞的适龄儿童,学校可参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港澳及外籍子女入学所需材料:父母及小孩的护照;福州高新区居住证;学生出生证或户籍证;如监护人为非直系亲属,还须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或监护人的监护公证;福州高新区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具备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学校的定点学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旗山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南井分校)、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南屿中心小学
(五)台商子女入学办法
台商子女可以到片区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区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区党群工作部审核确认后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审批。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福州高新区南屿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
(六)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审批后由所在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就近安排入学。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
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或农民工,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其子女入读小学由购房所在地的小学学区或学校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先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统筹安排。
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按规定时间(6月18日—7月3日)到购房所在地的小学学区(片区)或学校报名登记,逾期不予办理。报名携带材料有:学生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民和农民工证明材料。
(八)拆迁户子女入学办法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地学校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学区或学校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九)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所在小学学区(学校)审核后,视学位余额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点“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中的政策照顾对象,原则上由南屿小学学区、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负责,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十)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对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
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20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南屿小学学区、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入学。
2.优先派位条件:
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学校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①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②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①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区内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电脑派位学校:
原则上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都应参加电脑派位。
4.报名程序:
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工作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指导,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6月18至7月3日(双休日除外):进城务工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南屿小学学区、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申请学位。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7月8日至7月31日:各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学位的随迁子女进行资格审核,并把审核结果上报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8月1日至8月3日:各单位公示入学资格审核结果。
8月21日: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
8月22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到报名点填报志愿。
8月25日:进行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
8月27日至8月30日:南屿小学学区、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对未能通过电脑派位录取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
5.录取办法:
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南屿小学学区、福州高新区第一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第三中心小学、福州高新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6.学校要对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凡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电脑派位资格,已派位的作无效派位处理;对于暂不符合我区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六、招生监督
(一)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招生期间及时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平稳有序。
(二)要健全协调机制。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制定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应于6月20日前将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及招生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含电子稿)。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出现问题倾向要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协商、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生及时入学。
(三)要严明招生纪律。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不得违规招生,严禁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及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照顾范围。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要定期对所属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其它年级也不能接收寄读生。
(四)要开展专项自查。学区(片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要对2020年秋季学期招生工作,进行自查,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连同《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务公开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于9月底报送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基础教育科(含电子稿),我局也会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
(五)要加强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七、本《意见》由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0年福州高新区公立小学招生划片范围及部分楼盘过渡安排的划片方案
福州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