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闽侯上街林森口腔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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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PDY00544235012117D2152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林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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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350***119911205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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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
福州高新区海西园高新苑B区18号楼04店面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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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私人 |
医疗机构类别 |
口腔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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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 疗 科 目 |
口腔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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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牙椅3张 |
接诊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联 系 电 话 |
1500506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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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网络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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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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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22 年 08月 18日起,至 2023年 08 月17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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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闽-榕-高新 )医广[ 2022 ]第 08 - 18- 08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22年 08月12日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闽—设区市简称—县区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设区市和县区简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县区简称。以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例,省卫生计生审批文号应为(闽)医广[2007]第01-30-10号,福州市卫计局审批文号应为(闽—榕)医广[2007]第01-30-10号,鼓楼区卫计局审批文号应为(闽—榕—鼓)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fzgxq.fuzhou.gov.cn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591-8372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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