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 2018-12-25 11:12
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执法  类别 实施    主体 责任   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
   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权限扩大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218号)
   一、(一)2省属、中央属驻榕多经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2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1号
   二(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实行省、设区市、县分级管理,由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设区市所辖的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福建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218号)
   一、(二)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68号)
   四、补证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因许可证损毁、遗失等原因提出的许可证补办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证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1.《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1.《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人发[2003]48号)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其中,《条例》实施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报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人才中介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介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第二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有限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23号)
    一、规范审批程序。各类社会组织和中国公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办学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开办的劳动行政部门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填表说明:                      
 

1.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按照审定公布后的权责清单填写;
2.执法类别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六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按照审定公布后的权责清单中的事项类型填写;
3.行政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在权责清单中对应的事项类型是“其他行政权力”;
4.实施主体填写具体实施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责任主体一般与实施主体一一对应,但如果是受委托执法的,应填写委托单位;
5.执法依据按照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相应填写,具体到法律法规条款;
6.备注填写对该执法事项的有关说明。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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