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经核实,你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现责成你机构自本通知公示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立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91-38201565、0591-38265901
附件:截至2022年12月31应改未改代理记账机构公示名单
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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