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檀大川 性别:男 年龄: 37 职务: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 地址:************
你(单位)于 2018 年 11 月,在 福州高新区 因 承建总部经济园住宅及SOHO项目-11#楼土建混凝土浇捣不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七十三条及省厅《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指导意见》(闽建发〔2016〕2号)第二款依法进行查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以你单位处罚金额341644.22的百分之五给予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 万柒 仟零 佰捌 拾贰 元贰 角壹 分整(¥:17082.21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会或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红辉 魏存洲 联系电话:62338306
联系地址: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528(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202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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