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高新区建(液)罚〔2021〕第01号
单位名称: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单位法人代表人姓名:陈尧琪 身份证号:350104******111521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鹫岭路86号
你公司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28日、29日、30日用非危险品专用车辆进入充装站运输钢瓶,影响燃气安全,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记录照片打印件。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现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经建设局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叄万元整(¥:30000元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福州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以原处罚金额按日百分之三加处罚金,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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