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 英 身份证号:350104******0086
地址:福州高新区南屿镇高岐村工由105号
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销售,私自向南屿镇高岐村周边住户售卖“黑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决定处罚人民币700元整。《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询问笔录,2、微信转账记录,3、违规事实照片。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现依据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依据省住建厅违反本条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档:决定处罚人民币700元。
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省住建厅违反本条的自由裁量权第一档:决定处罚人民币10000元。
本机关决定依据“一、二”条款的规定,经建设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07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以原处罚金额按日百分之三加处罚金,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2022年 01 月 17日
联系人:刘红辉 魏存洲 联系电话:0591-62338304
联系地址:福州高新区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二期17号楼六楼(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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