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高新区建(液)罚〔2024〕第02号
当事人: 吴贇
身份证号: 350104********4915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2号
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和购买数量以及用途等信息,在未对用户杨晓梅进行实名制登记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上述情形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天水供应站负责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对你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并以《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高新区建(液)罚告〔2024〕第02号)依法向你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异议。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成品油销售站点、瓶装燃气灌装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处罚人民币4500元。
本机关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经建设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吴贇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合计¥: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旗山大道创新园二期17号楼六层
联系电话:0591-6233830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