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审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相关生产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91-62085759)。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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