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 2022-12-02 09:52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审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四十“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现将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相关生产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91-62085759)。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示。 

来源:高新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