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时间: 2023-02-08 16:17

  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来自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2022年福建福州高新区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2022年福建福州餐饮环节全市大中专院校食堂抽检)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五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编号为GC22350000002946164)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五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编号为GC22350000002946164),消毒日期为20221025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发现,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211月21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五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单位没有将餐饮具清洗消毒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马保店经营的国产羊肉(抽样编号为NCP22350126371247793)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马保店经营的国产羊肉(抽样编号为NCP22350126371247793),购进日期为20221025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211月2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马保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购进41.4Kg,均已销售。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国产羊肉是当事人从福州市闽侯县购进,我局相关线索抄告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没有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者超量使用,将造成残留超标。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闽师专旗山校区食堂使用的汤匙(抽样编号为DC22350100371249548)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闽师专旗山校区食堂使用的汤匙(抽样编号为DC22350100371249548),消毒日期为20221112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212月7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闽师专旗山校区食堂进行了执法检查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餐饮单位洗碗机故障,无法正常抽取洗涤剂,导致比例失调,清洗消毒不到位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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