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来自2023年福建福州高新区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采购的生姜(报告编号为2023SFJC001446)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采购的生姜(报告编号为2023SFJC001446),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02日,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检测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测得0.3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0.2mg/kg。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因门店未要求供应商对该产品的噻虫胺项目进行检测,确保食品无安全隐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便利店采购的芹菜(报告编号为2023SFJC001437)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采购的芹菜(报告编号为2023SFJC001437),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检测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测得0.0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0.065mg/kg。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杨津便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因门店未要求供应商对该产品的噻虫胺项目进行检测,确保食品无安全隐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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