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禽肉产品进场查验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引导推进禽肉产品冷鲜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州市活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现就本辖区禽肉产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辖区从事白条禽肉产品经营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完善有关购销台账。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本辖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准入关,加强场内巡查,发现销售问题禽肉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同时要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宣传,引导场内经营户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购买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照要求处理并报告的。
特此告知
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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