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福建福州高新区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1、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福建福州高新区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2、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福建福州高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明德路分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报告编号为FZ24-GXNQ33-028)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明德路分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日,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FZ24-GXNQ33-028),发现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出规定最大允许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六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明德路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涉案批次产品购进凭证、检验报告、追溯凭证),且经查属实,能够实现有效追溯,符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销售的毛山药(报告编号为2024SFJC013175)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销售的毛山药,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2024SFJC013175),发现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出规定最大允许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购进的涉案毛山药,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毛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也提供了追溯凭证,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情况,能够实现有效追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销售的榄仁夹心糕(报告编号为2024SFJC013654)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销售的榄仁夹心糕,规格型号为3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2024SFJC013654),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出规定最大允许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原料或加工过程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榄仁夹心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购进的涉案产品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也提供了进货凭证,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能够实现有效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福州高新区林辉惠都便利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防范知识,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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