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时间: 2025-12-05 15:30

  现将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谷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番茄沙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报告编号为ZKFC2501140-002B01F)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谷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番茄沙司,规格型号为10 克/袋,商标为千味稻和图形,生产日期为2024820日,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发现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超出规定最大允许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停止销售该产品,同时做出整改:1.改善产品储存环境;2.建议生产厂家严格控制温度。 

  二、福州市兆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爪(酱卤肉制品)(报告编号为DJC25350100370800495ZXF)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市兆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爪,规格型号为100 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729日,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鸡源性成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中专容器未区分导致。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并做出整改:对生产设备(卤锅等)、中转容器(中转桶等)进行区分,明确鸭肉类、鸡肉类产品专用不交叉。 

  三、福州明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麻辣味”海蜇丝(报告编号为ZQJY-2025-W0714174)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明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味”海蜇丝(即食海蜇),规格型号为150 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415日,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1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明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经销商储存保管及运输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25000元。 

  四、福州高新区好又省便利店销售的荷兰豆(报告编号为2025SFJC017814) 

  )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高新区好又省便利店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926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好又省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五、闽侯县上街怡又家便利店销售的香蕉(报告编号为2025SFJC018018) 

  )抽检基本情况 

  闽侯县上街怡又家便利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百菌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923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闽侯县上街怡又家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六、福州高新区怡久家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豇豆)(报告编号为2025SFJC018166) 

  )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高新区怡久家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2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92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高新区怡久家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七、闽侯县南屿镇李丰旭便利店销售的青尖椒(报告编号为2025SFJC017358) 

  )抽检基本情况 

  闽侯县南屿镇李丰旭便利店销售的青尖椒,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4日,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923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闽侯县南屿镇李丰旭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未规范使用农药导致。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八、福州中润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江西大丰(橘子)(报告编号为DBJ25350100370800576) 

  )抽检基本情况 

  福州中润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江西大丰(橘子),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发现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流通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923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中润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导致。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高新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