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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南屿镇江口村浦口75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颁发给村民郑殿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41858号 ),现据当事人林殿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证明人的陈述,林殿在与郑殿在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2025年7月25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中心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福州高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
(福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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