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哪些事项容易忽视,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不如实报告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对于这些领导干部关注的问题将陆续推出重要提示、你问我答、以案释疑、媒体聚焦、他山之石等板块,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项法规的宣传,加大政策指导和解读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填报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以案释疑:投资企业类
邹某某:(某区政府办副调研员)
具体情形:
2017年9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区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女婿投资1家企业的问题。
认定过程:
区委组织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60%。实际上是亲家用女婿身份证注册并投资运营的,因自己不知情且未向女婿认真核实,导致未作报告。
处理结果:
区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报告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其诫勉处理,并责令作出检查,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来源:一线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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