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哪些事项容易忽视,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不如实报告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对于这些领导干部关注的问题,将陆续推出重要提示、你问我答、以案释疑、媒体聚焦、他山之石等板块,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项法规的宣传,加大政策指导和解读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填报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以案释疑:投资企业类
李某某:(某市直单位正科级干部)
具体情形:
2017年6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市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少报告配偶投资1家企业的出资额135.5万元。
认定过程:
市委组织部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配偶投资该家公司实际出资140.5万元,自己填报出资5万元,少报告135.5万元,是因为填报时与配偶沟通不到位所致。
处理结果:
市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属于漏报情节较重,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其诫勉处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
(来源:一线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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