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明白纸
一、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2)中共福州市委乡村振兴办《关于开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通知》(榕委振兴办〔2022〕85号)
(3)福州高新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 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高新区乡村振兴综〔2024〕34号)
2.补助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和示范村创建对象。2022年-2026年,共遴选确定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1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个。
3.补助内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4.补助标准:
(1)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省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区每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统筹考虑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等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级。区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
(2)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省级给予每个示范乡镇300万元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
(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区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
(2)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区级申报,市级审核、公示,省级核查、公布的办法进行。
二、资金分配公开
1.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3号)
2.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
3.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榕财农(指)〔2024〕94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