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3.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4.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5.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公示、汇总上报。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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